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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实践公义协会结合公私机构、民间团体、专业人士,积极参与社会慈善,志愿服务教育工作等,传承慈爱动力,成为一个同心圆平台,将爱心扩充至全世界。培育下一代拥有公平、公理、正义之正确观念,使家庭、社会充满祥和之气。
协会在第四届理事长陈立庆领导下,为离院青少年专案扩大募款及推广协会宗旨,并招募志工、会员等。希望全国会员能全力提供资源协助!(急难救济品、社区接洽、联办单位、赞助单位、志工支援)。
目前协会会员的努力得以租赁大台中外埔区台糖农场6.9甲农田正确的学习环境规划,由大甲高工主任带领师资辅导,成立培育学员中心及自然农场给予离院青少年一技之长。提供住宿、餐厅、教室、长期食宿(安身)。提供生活理财规划生涯(安心),给予机会了解人生真谛,感恩万物的一切,饮水思源回馈社会国家(安灵)。
宗旨
第一章 总则 | |
第一条 | 本会名称为中华实践公义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 |
第二条 | 本会为依法设立、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。 宗旨如下: 结合公私机构、民间团体、,专业人士,积极参与社会慈善,志愿服务教育工作等,传承慈爱动力,成为一个同心圆平台,将爱心扩充至全世界,培育下一代拥有公平、公理、正义之正确观念,使家庭、社会充满祥和之气。 |
第三条 |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。 |
第四条 |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,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。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。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。 |
第五条 | 本会之任务如下: 一、积极参与社会慈善、教育工作,培育世人敦品崇礼之人格。 二、举办相关之学术会议、研讨讲习、教育训练、观摩访问及展览交流等活动。 三、开办志愿服务课程,提供义工,志工们的身心灵之课程。 四、辅导弱势族群及孤贫,残老者,得以实质救济。 |
第六条 |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。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、监督。 |
第二章 会员 | |
第七条 |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: 一、个人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、年满二十岁,具有慈善爱心,正心正术,品德端正资格者。 二、团体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。 三、赞助会员: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。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通过,并缴纳会费。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会员权利。 |